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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5篇

    时间:2022-11-26 23:20:05 来源:长清文库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5篇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2020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5篇,供大家参考。

    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5篇

    篇一: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2020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

      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第十四条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篇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某某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五项制度

      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三)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不少于一次。(四)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中心所(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五)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六)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流,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的渠道。二、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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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意识形态报告工作责任制,局所属各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向局党组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二)党支部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落实。

      (三)遇到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党支部随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党组成员及党支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一)建立分析研判机构。成立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中心所(科室)负责人及支部书记担任。(二)分析研判时间。常规性研判每季度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进行,特殊情况及时研判。(三)党支部全年专题研判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四)分析研判内容。重点分析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今后的应对策略等。并以《国土资源信息简报》专刊的形式编发。(五)定期通报结果。局党组每年在全系统通报一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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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形态领域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在本单位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四、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一)局党组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二)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纳入全局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评,与述学述职述廉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三)检查考核内容为中共某区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检查按照区委制定的意识形态内容打分表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四)检查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五)检查考核情况要在全局进行通报。五、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研判形势、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二)成立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人事科、党建办、各中心所及科室负责人组成。(三)职责分工1.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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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局各党支部应当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导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3.局纪检组要把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6月、12月进行,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

      (五)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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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文旅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并讨论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同时依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二、定期向上级汇报制度。文旅局每季度向区委宣扬部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分别向区委报送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状况。三、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重要内容制度。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级党组织领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四、研判和通报制度。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组每季度研判一次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每半年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状况。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组要建立研判机制,组织好分析研判工作,研判状况准时向区委宣扬部报告。五、信息报送制度。全区各级党组织每季度向区委宣扬部报送意识形态工作有关状况,包括工作进展、突出问题、制度建设、追责问责等方面,遇重大状况随时报送。六、协作巡察组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文件及材料归档制度。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相关文件审批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和归档有关文件。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一、意识形态工作机制(一)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定期报告机制

      

      各坊每季度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各部门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二)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分析研判机制成立由成立了由村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识形态领域状况分析研判小组,每年开展4次以上专题研判。综合分析本村舆情和工作人员思想动态,精确把握村意识形态领域形式,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准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三)建立意识形态舆情风险评估机制与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报、分析和评估,制定舆情风险对应策略和预案。(四)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机制当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书记

      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主动选派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参与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八)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报旗委宣扬部门和网信部门。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九)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党员干部有关方法规定的15种追责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判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判。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抱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殊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革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二、建立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主管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新闻言论阵地、网络阵地管理制度,坚决反对邪教,有效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一)新闻言论阵地1、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

      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发觉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宣扬部。同时根据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舆情应急处置。2、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部门为村办公室,主要管理经党组同意设立的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凡属政务、社会、商业类的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站等新媒体要求按规定到旗委宣扬部登记备案。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需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全部信息必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群、微信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类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我分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县委政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我分公司特建立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1.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状况的重要内容。

      

      4.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根据。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需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判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判,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抱歉,停职检查;情节特殊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支配部署的重大宣扬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言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反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言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认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篇四: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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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五: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内容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第五条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

      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第七条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

      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